据此而论,精神文明建设的规范内涵可表达为,依托宪法体制的主权意志整合,凝炼国家价值观,经由国家主导的公民教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多元价值沟通与共识凝聚的宪法机制,培育教化社会主义公民,并加以国家目标的总体调控,以此疏导不可调和的价值争议,最终为公共决策凝聚符合国家目标的整体价值共识,以制度化的方式促进国家目标的实现。
在法国大革命以前漫长的旧制度时期,高等法院特别是巴黎高等法院(Parlement de Paris)在将近四百年的时间内(1392年至1788年)采取注册和谏诤的形式对国王的制定法进行合宪性审查,审查的依据是宪法惯例、国王敕令和高等法院判例所确定的根本原则,这些根本原则即根本法就是旧君主制时期的宪法。[20]法国宪法委员会前主席则在公开致辞中提出违宪抗辩程序将允许公民们重新拥有我们的宪法。
在前述三项功能中,最为重要的无疑是第三项。在建议审查实践中,存在不同主体针对同一对象多次提出审查建议的情况。[3]从根本上讲,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因此,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近几年来,正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公民审查建议通过宪法审查机制纠正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中的偏差,废止了过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制度,取消了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不合理差别,在诸如此类的建议审查个案中,较好实现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充分保障人权的统一,实现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全面依法治国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统一。
对于这种转化和提升而言,程序设置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法国违宪抗辩主体在组织法中被限定为普通诉讼的当事人(les justiciables),这是因为宪法对违宪抗辩的前提限定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受侵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矛盾的日趋多元,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越来越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项重大课题。
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而言,准确把握行政审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需着力在以下方面取得实效。也有助于推进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使行政法官准确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定位和自我调整,自觉履行审判职责,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核心价值。行政纠纷的有效化解单靠法院独家包揽、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以及仲裁、行业协调等各种解纷手段的综合作用,丰富和完善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促进各种解纷手段的互动联动,在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广泛参与下,形成化解官民纠纷的有效合力。实践证明,行政案件通过协调和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随着当前国情、世情的深刻变化,行政审判在调结构、保转变、保民生过程中的任务越来越重,其功能和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离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还有不小的距离。社会管理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的,创新是对传统管理模式、方法的改造和变革,是社会发展的源动力。
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针对社会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增强各种措施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多方合力,共同化解行政争议,共同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针对行政审判个案情况暴露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二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指导审判活动,确保法制的统一和裁判的正当性、合法性。要达到周永康同志提出的更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实现由防范、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的要求,需要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针对重点领域和难点问题创新专项工作机制。
从互动效果看,一些行政机关将行政诉讼败诉情况、吸收司法建议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审判管理为法院工作长远科学发展提供机制保证,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加强。进入 江必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行政审判 社会管理 。〔1〕社会管理创新是党中央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深刻总结党的执政规律和现代化建设经验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之一。
对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级法院要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注意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将其转化为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的重要依据。告状难是长期困扰行政诉讼的突出问题,体现为当事人不愿告、不敢告、不能告、不会告。
行政审判绩效管理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审判绩效管理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要通过改进合议、审批、审委会决定等项制度,增强抵御外部压力的砝码。
在法治条件下,司法是国家运用法律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对社会的危害也显而易见:一些行政纠纷法院若不依法受理,其他非法不正当手段就可能会大行其道,影响社会安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创新形式,积极探索把行政案件的协调化解纳入到中央推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和多元化解行政争议框架之中,努力推进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2〕从管理主体的多元性角度出发,社会管理可概括为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各级法院要善于开发和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推进审判管理,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一些法院积极探索改进方式,改变过去传统的案件裁决后提出事后建议的作法,积极提出事中建议,有的还接受行政机关邀请与咨询,在其拟作出某项决策前提出事前建议和合法性论证。
立足社会管理创新,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执政基础,事关行政法治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事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从这种意义上讲,行政审判通过有效参与,形成和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管理目标。
加强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手段。对公民来说属于选择性、赋权(权利)性、授益性的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可以宽松一点。
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上虽然违法或具有一般性瑕疵,但如果采取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裁决方式,无益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可能会损害更大的公益,因此,案后采取司法建议的方式,有利于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管理。这是行政审判拓展其影响力的时代潮流。
上海法院系统还制定了《行政案件司法建议工作规范》,建立司法建议信息库,丰富《司法建议书》、《协助化解矛盾建议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行政非诉执行令状的探索创新,社会反响积极。另一方面,行政审判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对行政不作为判定履行职责等,有效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其负面的社会管理创新举措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管理社会事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行政审判工作的创新,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专门规定,及时通报、曝光个别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非法干扰行政审判、妨碍行政诉讼现象,这既是行政机关自我形象展示,更是推进法治的良性之举,有利于促进官民和谐平等,维护司法权威。
3.重视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在新的历史条件,行政审判需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不局限于坐堂问题,只有延伸司法职能,扩大管理和服务领域,才能取得最佳社会调整效果。
实践中常见的方式有两种。2.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对没有协调余地的案件,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协调的,也要当断则断,不能久拖不决或者强迫当事人接受协调和解。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
从长远角度看,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与行政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由于出庭不是行政首长的法定义务,需要通过完善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互动机制实现。各级人民法院要摸清情况,逐案应对,避免以创造违法先例为代价平息纠纷。当前,在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特殊群体保护(如被征地农民、流动人口,下岗职工、残疾人等)以及群体性事件应对等方面引发的行政诉讼,要有针对性地及时总结行政审判经验,科学制定预案,形成创新性成果。
二是司法裁量要体现对行政机关合法正当的创新行为的适度尊重。(二)行政审判发挥推动者作用的着力点 行政审判要发挥好这种推动作用,须秉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加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交流互动,同时,注意把握必要限度。
由于一项行政决策或具体行政行为常常针对多个主体作出,调整着类型化情况,且决策的形成往往是各方面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整体上还不尽如人意,因此提出司法建议对改进管理常常很有必要。除加强内部审判管理外,还要帮助行政庭排除来自各方的干预,重要的案件院领导应亲自出面督导协调。
行政审判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是审判活动的立足点。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及违法裁判的,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查处力度,给予严肃处理。